企业住所登记新规!保税港区降低门槛,创业者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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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资}>企业住所登记新规!保税港区降低门槛,创业者必看

各功能区(拓展区)管委,区机关各部门,区直及驻区各单位,区直公司,各企业:

现将《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8日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企业住所登记新规!保税港区降低门槛,创业者必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商事登记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围绕全市建设“创新之城、创业之都、创客之岛”的战略目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类企业住所及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住所”)的登记管理。

企业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企业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企业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经营场所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法律、法规、规章对住所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企业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经营房屋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四条 企业住所取得的方式可以是自有、产权人无偿提供、有偿租用等。住所应当具体、明确,与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

企业住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申请人需提交对住所享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只对申请材料实行书面审查,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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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下列证明材料均可作为合法的住所证明材料提交:

(一)房屋属于自有的,提交房产权属证明;

(二)房屋属于产权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证明和相关房产权属证明;

(三)房屋属于产权人有偿租用的,提交租赁合同和相关房产权属证明。

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房产权属不明确的,提交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与住所在我区不同地址的,申请人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第七条  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可以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共同住所。申请住所登记时企业住所登记新规!保税港区降低门槛,创业者必看,申请人应对投资关联情况予以说明。

对地址为同一门牌号码,但属不同楼层、不同房间,申请时应在地址后予以标注,不视为同一地址。

第八条 鼓励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创业孵化器等各类创业孵化机构作为非生产加工型企业集中办公的登记住所。

试行企业住所托管,允许从事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除外)等非生产加工、非现场交易、无噪声等环境污染型企业以托管住所作为登记住所,组成企业集群。

第九条 根据投诉举报、日常检查、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发现企业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企业利用不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违法建筑、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屋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依据《青岛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房屋管理、文化、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证照审批颁发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企业住所的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