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准备金介绍:制度建立、演变、政策工具及改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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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准备金介绍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在中央银行准备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存款总额的比例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最初的意义是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和清算,然后逐渐演变为央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于1984年,直到上世纪90年代末,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功能不是控制货币总量,而是集中资金用于央行再融资。因此,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保持较高的存款准备金率和超额准备金率。再贴现政策、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公开市场政策是三大政策工具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主要内容如下:(1)将原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账户和“存款准备金”账户合并,称之为“存款准备金”账户;(2)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13%下调至8%。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核定。法定准备金的缴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烟台市住房储蓄银行、蚌埠市住房储蓄银行由各总行在总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缴存

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在当地人民银行分行缴存

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市信用社(含县信用社)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用社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制度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法定存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准备金,由法人在其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缴存

经批准,外资银行的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经营人民币业务的中外合资银行和其他外国金融机构,由其法人(或其分支机构之一)统一存放在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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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10日计算根据

所有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最近十天的第五天至第四天每天的业务结束时存款准备金介绍:制度建立、演变、政策工具及改革内容,统一法人缴存的存款准备金余额占前十日期末全行存款总余额的比例存款准备金介绍:制度建立、演变、政策工具及改革内容,不得低于8%

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暂按月考核。当月8日至次月7日每天营业结束时,自1998年10月起,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缴存的准备金存款余额占该机构上月末全系统总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目前的存款准备金率,上述金融机构已进行十日考核

所有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人应在十日结束时(十日后五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总余额表

正在实施存款准备金月度考核的城市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将在10日内(月后8日内)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临时报送全系统存款余额总表。自10月起实行十日内(十日后五日内)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制度

各金融机构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全系统月末报表。中国人民银行自2001年1月1日起定期对金融机构报送的有关数据进行审计,各金融机构法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全系统存款总余额表和日报表

(五)金融机构法人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低于期末存款总余额的8%不足部分,中国人民银行按每日0.06%的利率计收罚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透支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金融机构十日内未报送存款总余额表和月末未报送计算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上述处罚可同时执行

(6)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利率由一般存款利率的7.56%和存款准备金利率的7.02%(加权平均7.35%)下调至5.22%

(7)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利率区间。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机关团体存款和预算外存款,属于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其一般存款的一部分存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将多余的资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既是保证,也是利息的一部分。存款时也要注意存款准备金问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相关问题,欢迎您咨询律霸的免费法律咨询目前的存款准备金率,它可以帮助您解答您的疑问